法律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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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運作的實務,大多認為董事跟公司之間的關係,叫做委任契約,不是勞動契約,董事並不是勞工,沒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適用。但這樣的觀點真的正確嗎?

依據目前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在沒有拋棄繼承的前提下,「原則上」只負有限的責任,也就是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投資股票為理財方法之一,但股票要怎麼投資才會賺錢呢?技術分析?聽明牌?炒短線?還是靠內線?今天的重點不在於跟大家討論怎麼投資股票賺錢,而是在於跟大家分享投資股票時,千萬別錢還沒賺到,就誤觸內線交易的法網,惹了一身麻煩,賠了夫人又折兵。

關於派遣的相關規定,勞基法在不久前增訂了第17條之1,這條規定在108年6月21日正式生效,因為勞基法對於這個規定並沒有賦予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它只適用於108年6月21日後發生的派遣關係,所以問題就來了,如果在108年6月21日前成立的派遣關係發生爭議時,究竟該如何處理呢?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家事案件分為五大類,若有保全急迫性及必要性者,則視其類型不同而適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或家事事件法之暫時處分,其中,已離婚父母之一方,聲請對方給付己方照顧未成年子女時代墊之扶養費事件,若有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必要,欲保全此關於金錢上之請求,應如何聲請保全程序的問題,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也作成了決議,認為此類案件屬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其保全方式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 條第 1 項第 8 款聲請暫時處分,茲將其理由節錄如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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