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說

高雄律師、屏東律師

公司運作的實務,大多認為董事跟公司之間的關係,叫做委任契約,不是勞動契約,董事並不是勞工,沒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適用。但這樣的觀點真的正確嗎?

依據目前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在沒有拋棄繼承的前提下,「原則上」只負有限的責任,也就是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投資股票為理財方法之一,但股票要怎麼投資才會賺錢呢?技術分析?聽明牌?炒短線?還是靠內線?今天的重點不在於跟大家討論怎麼投資股票賺錢,而是在於跟大家分享投資股票時,千萬別錢還沒賺到,就誤觸內線交易的法網,惹了一身麻煩,賠了夫人又折兵。

關於派遣的相關規定,勞基法在不久前增訂了第17條之1,這條規定在108年6月21日正式生效,因為勞基法對於這個規定並沒有賦予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它只適用於108年6月21日後發生的派遣關係,所以問題就來了,如果在108年6月21日前成立的派遣關係發生爭議時,究竟該如何處理呢?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有民法第87條之情形,即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是否應由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的問題,實務上一直有著不同的說法,前陣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中作成了決議,採取由「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 」的結論,以下節錄該決議的內容來讓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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