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終止權行使與民法終止權行使
2019-07-02
勞工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向雇主終止契約時,倘若欠缺勞基法第14條規定的事實上理由,終止權的行使固然不發生效力,然而有爭議的是,依據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勞工本得隨時向雇主終止契約,此時,勞工不符和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的表示,能不能認為已經符合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仍然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