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說

高雄律師、屏東律師

勞工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向雇主終止契約時,倘若欠缺勞基法第14條規定的事實上理由,終止權的行使固然不發生效力,然而有爭議的是,依據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勞工本得隨時向雇主終止契約,此時,勞工不符和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的表示,能不能認為已經符合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仍然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呢?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家事案件分為五大類,若有保全急迫性及必要性者,則視其類型不同而適用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或家事事件法之暫時處分,其中,已離婚父母之一方,聲請對方給付己方照顧未成年子女時代墊之扶養費事件,若有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必要,欲保全此關於金錢上之請求,應如何聲請保全程序的問題,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也作成了決議,認為此類案件屬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其保全方式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 條第 1 項第 8 款聲請暫時處分,茲將其理由節錄如下,供作參考:

不久前最高法院才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的一則爭議問題作成決議(請參考先前「偵查中自白的認定」),近日,最高法院則又公布了一則與此相關連的判決,即108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讓我們來看一下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論述:

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公布一則關於108年6月4日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新聞稿,該新聞稿的內容攸關毒品案件減刑規定的適用,讓我們利用簡短的篇幅來介紹一下。

邑達法律事務所,住址:80341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二路468號10樓, 電話:07-5213927   © 2019 by Yida Law Firm.
Webnode 提供技術支援
免費建立您的網站! 此網站是在 Webnode 上建立的。今天開始免費建立您的個人網站 立即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