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說

高雄律師、屏東律師

用證人說的話,作為釐清事實的方式,是刑事程序中常見的證據方法,但是,人的記憶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理解力和注意力的限制,若能讓被告與證人來對質,或是詰問證人,一方面可以維護被告的在程序上的權利,另外一方面又能有助於事實的釐清。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勞工以雇主未給付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或未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時終止勞動契約時,大多依據相關的勞工法令規定來判斷勞工的主張是否有理由,然而,也有部分的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還會一併以民法的「誠信原則」作為判斷的依據,以下來介紹一則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以誠信原則為判決依據的實務見解讓大家參考。

一個人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稱為「請求權」,可以行使請求權的人,我們稱為「債權人」,被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人,則叫做「債務人」。考量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因此民法對於請求權的行使設有一定期間。請求權的行使逾越民法規定的期間後,債務人即可以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參照),這種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情形,稱為「時效抗辯」。

關於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的修正,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再度完成一波三讀程序。修正幅度雖然不到很大,但對於民眾來說都是有重要性的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以下司法院連結的說明。

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公布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該條例並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因此,目前租賃條例已經是施行中的法律。在租賃條例還沒有施行前,關於房屋的租賃,大多是以〈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作為房東與房客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遊戲規則」。而租賃條例施行後,關於房東與房客間的法律關係的規範,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外,又增加了一位「生力軍」,然而,租賃條例究竟帶來何種程度的影響呢?希望可以藉由簡單的篇幅,來跟大家說明,讓身為房東或房客的朋友們了解新制的規定,減少或降低因誤解所生的糾紛。

勞動事件法在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公布,司法院則於108年8月19日公告該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再過4個月,這部以謀求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為目的而制訂之法律(勞動事件法第1條參照)即將正式上路。趁著新法正式施行前,希望能利用一些時間及篇幅,來讓身為勞方或資方的你(或妳),了解這部法律究竟對於勞資關係帶來怎麼樣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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